2004年10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立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深意
苏子川

  据10月26日《浙江法制报》报道,企业破产后,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将有望作为第一顺序清偿。这是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二审稿作出的一项重大修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着种种竞争,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面临破产,这已经成为一种不可规避的经济现象。一些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往往漠视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的安置不到位,出现了一些“企业破产,职工遭殃”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
  尽管我国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是,此法在涉及到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问题上,仅仅规定了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没有对其进行分类,从而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等问题无法可依,不利于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能有效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此次《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了企业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规定:“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清偿顺序仍未受到清偿的部分,在特定财产中优先受偿。”
  显然,修改后的企业破产法更具人文关怀,制度设计更合理。这实际上就是通过出台一系列与企业破产相关的配套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来构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法律制度。这对于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来说,是个好消息。
  更重要的是,在《企业破产法(草案)》中,还特别对什么样的企业具备破产资格,作出了新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和财经委员会研究,将企业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这样,通过合理认证企业破产资格,可以避免一些企业可能藉破产之名来损公肥私。这对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样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随着这一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最终出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也将会拥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从而在更大范围内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可谓意义深远。